本會專業教育訓練機構審查認可準則

第 一 條 本準則係依據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教育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五條辦理。
第 二 條 申請為協會理財顧問專業教育訓練機構者(以下簡稱為申請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 二、政府核准設立非營利事業機構,其主要業務為辦理金融專業教育訓練者。
第 三 條 申請機構應提出「理財規劃教育訓練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並繳交機構認可審查費後,交由委員會審查。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符合第二條所列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二、協會規定全部六單元教育訓練課程,其內容至少包括課程內容、上課時數、講師資歷及開班時程; 三、最近三年內辦理理財相關課/學程、班別、人數、講師與時程; 四、建置完備之教學管理機制及資訊設備,可妥善保存各項教育訓練資料; 五、教育訓練場地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規定。 六、聘僱兩位以上辦理理財規劃教育訓練之專職人員。
第 四 條 申請機構得聯合其他教育訓練機構共同辦理協會規定全部六單元教育訓練課程,唯其組成機構均須符合第二條所列之資格條件,並由其中一機構為申請機構代表。
第 五 條 申請機構經委員會審查,報經理事會核備後為本協會專業教育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認可之效力以二年為限,認可機構須於效力屆滿前四個月依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認可。
第 六 條 認可機構應於每季第一個月底前檢附前一季實際辦理之課程名稱、講師資料、課程日期、時數、參加並完成訓練課程之學員名冊等電子檔傳送協會。
第 七 條 委員會對認可機構得隨時派員進行教學評鑑。
第 八 條 認可機構教學品質或與計畫書之內容不符,或違反協會宗旨及相關規範者,經委員會調查屬實,得呈報理事會撤銷其認可。
第 九 條 認可機構所使用之訓練教材不得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第 十 條 本準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教育訓練機構及師資審查細則
....資格認可申請與理財規劃教育訓練計畫書
....理財規劃人才培訓契約書(新申請適用)
....理財規劃人才培訓契約書(Renew適用)
....教育訓練課程綱要(含補充課程)
....學員考核原則訂定
....持續進修(CE)課程認可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