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認證理財規劃顧問職業規範」(以下簡稱「職業規範」)及「認證理財規劃顧問執業準則」(以下簡稱「執業準則」)為條文名稱內容完善及業務需要,並因國際理財顧問認證協會(FPSB)已在台完成CFP文字商標註冊,自本(97)年1月1日起認證理財規劃顧問商標由CFPTM改為CFP,爰經本會紀律及道德委員會討論通過修正本會「職業規範」及「執業準則」條文名稱及部分內容,以資適用。

「職業規範」修正條文名稱及條文內容計十條,修正要點如次:

  • 「職業規範」修正為「認證理財規劃顧問職業規範」(修正條文名稱)
  • 認證理財規劃顧問商標由「CFPTM」改為「CFP」。(修正條文本文)
  • 刪除重複「(CFP)」。(修正條文第一∼六條、第八條、第十條)
  • 「執業準則」修正為「認證理財規劃顧問職業準則」。(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款)
  • 「同意」修改為「可決」。(修正條文第七條)
  • 刪除「得」。(修正條文第八條本文)
  • 「或」修正為「並得」。(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款)
  • 「復職」修正為「回復資格」。(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執業準則」修正條文名稱及條文內容計十一條,修正要點如次:

  • 「執業準則」修正為「認證理財規劃顧問執業準則」。(修正條文名稱)
  • 「職業規範」修正為「認證理財規劃顧問職業規範」。(修正條文第一條)
  • 刪除「應包括」之「應」字。(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 「協會、公會」修正為「公會、協會或其他機構、團體」。(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
  • 「本會訂定的職業規範及執業準則」修正為「本會職業規範、本準則及其他相關章則」。(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款)
  • 「知知」修正為「知其」。(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
  • 刪除「:」(冒號)。(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十一條)
  • 刪除「因自身之利益或」。(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款本文)
  • 「依本條規定之目的」修正為「除有前款除外情形外,認證理財規劃顧問」;「夠成」修正為「構成」。(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款)
  • 「誠信義務責任」修正為「誠信義務」;「保密責任」修正為「保密義務」。(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四款)
  • 認證理財規劃顧問商標由「CFPTM」改為「CFP」。(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五、九款及第十條第七款)
  • 「本職業道德規範」修正為「本會職業規範」。(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九條第五款)
  • 「職業道德規範及本執業準則」修正為「本會職業規範及本準則」。(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款)
  • 「共同所有人」修正為「共有人」。(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四款)
  • 「本準則第八條第三款」修正為「本條第三款」。(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八款)
  • 「本準則第十條第二款」修正為「本條第二款」。(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四款)
  • 「職業道德規範」修正為「本會職業規範」。(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六款)
  • 「理財規畫顧問」修正為「認證理財規劃顧問」;「外部機關」修正為「外部個人或機關團體」。(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七款)


    「職業規範」條文修訂對照表.......請參考

    條文修正後之最新「職業規範」....請參考

    「執業準則」條文修訂對照表.......請參考

    條文修正後之最新「執業準則」....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