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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FPAT
FPAT簡介
社團法人臺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Financial Planning Association of Taiwan, FPAT)於2003年成立並於2004年11月正式加入國際理財規劃顧問認證總會(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 FPSB)成為國際會員組織之ㄧ。國際理財規劃顧問認證總會(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 FPSB)的前身為美國理財規劃顧問認證協會(CFP Board of Standards)於1990年成立的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FP Council),該委員會於2004年邀集各國代表討論並決議另獨立為國際理財規劃顧問認證總會(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 FPSB),以負責美國以外地區CFP®認證的推廣工作,該國際組織定位為一獨立、非營利性的CFP®認證標準制定組織。
社團法人臺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為一非營利事業組織,主要宗旨與任務為推廣生涯理財規劃觀念、提升國內理財規劃顧問專業水準、推動與發展CFP®認證制度等,並以落實投資人利益優先為最終目標,透過取得CFP®認證之專業顧問協助民眾提供專業正確的全生涯理財規劃服務(Life Style Financial Planning)。
FPAT的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宗旨如下:
一、推廣生涯理財規劃觀念,提升國內理財規劃顧問專業水準。
二、規範理財規劃顧問人員行為準則。
三、成為國際知名理財規劃顧問人員協會之會員,引進國際專業生涯理財規劃顧問專業技術,增進本國與其他國家地區理財規劃顧問人員之了解與友誼。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前項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爭取加入國際性理財規劃顧問人員協會組織為會員。
二、舉辦有關提升理財規劃顧問人員專業水準之學術研討會。
三、針對理財規劃顧問人員業務需要訂定必修課程及課程內容。
四、訂定提供理財規劃顧問人員訓練課程機構之資格及授權開課管理辦法。
五、規範理財規劃顧問人員必備之相關工作經驗。
六、舉辦理財規劃顧問人員專業能力之鑑定與認證。
七、訂定報名參加本會舉辦之理財規劃顧問人員鑑定或認證必須具備資格。
八、訂定本會會員每年必須完成之理財規劃顧問相關訓練課程。
九、訂定理財規劃顧問人員職業道德及行為準則,並嚴加規範。
十、接受投資人對本會會員執業行為之申訴,並以專業、公正立場居間調處本會會員與投資人之間業務糾紛。
十一、提供本會會員各種增進理財規劃顧問人員專業水準之服務。
十二、辦理本會為達成本會宗旨所需之各種必要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創始會員、正式會員、準會員、預備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共七種,其申請資格如下:
一、創始會員:參與本會發起程序並擔任發起人之個人,或於本會立案前申請入會之個人。
二、正式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本會鑑定或認證具有理財規劃顧問人員專業能力,且年滿二十歲之個人。
三、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認定具備參加本會鑑定或認證所需資格,並具有理財規劃基礎條件之個人。
四、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具備一定學經歷,有志從事理財規劃顧問相關業務之個人。
五、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六、榮譽會員:對本會之會務推動有重大貢獻,並具有相當社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同意授與榮譽會員資格之團體、機構或個人。
七、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提供贊助資金或實際協助本會會務推動,經本會理事會同意授與贊助會員資格之團體、機構及個人。
本會核准立案前,創始會員及團體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填具申請書,經本會籌備會認定具備入會資格,並繳納會費。本會核准立案後,正式會員、準會員、預備會員及團體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填具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指派會員代表(以下簡稱會員代表)五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團體會會員得隨時改派其會員代表。
第八條 本會創始會員、正式會員及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前項權利,除準會員、預備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不得享有外,每一會員及會員代表為一權;但團體會員(含其所屬會員代表)之被選舉權最少以一權為限。
團體會員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須指定其會員代表代表行使職務。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亦得當選為理事或監事。上開會員代表,如遇辭職產生空缺,需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由候補理監事優先遞補,如候補理監事無此意願者,再由會員大會補選之。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相關規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違反前項繳納會費之義務,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標準繳納會費或逾期經本會通知仍不依限繳納會費者,由理事長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本會各種會議,當選理事、監事及享受會員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本會會員
有違反法令、章程、相關規章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等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創始會員、正式會員及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訂定相關標準。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執行法令、章程或相關規章所規定之事項。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應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或監事擔任。
第一項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正式會員及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得經正式會員及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及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正式會員及創始會員新台幣(以下同)五千元,準會員二千元,預備會員一千五百元,團體會員十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正式會員及創始會員五千元,準會員二千元,預備會員一千五百元,團體會員五萬元,於每年定期繳納。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台社字第○九二○○二七二一二號函准予備查。
FPAT組織
臺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組織架構,由上至下分別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理事長
監事會/常務監事
3.教育訓練委員會/主任委員
考試認證委員會/主任委員
紀律道德委員會/主任委員
行銷推廣委員會/主任委員
4.秘書長/副秘書長
5.行政管理組、行銷推廣組
主要委員會業務介紹
教育訓練委員會
一、教育訓練課程及內容大綱之訂定。
二、專業教育訓練機構之審定、評鑑及相關辦法之訂定。
三、相關教育訓練抵免之審定事項。
四、學員受訓紀錄審查及登錄事項。
五、編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事項。
六、其他有關教育訓練事項之研議。
考試認證委員會
一、認證程序之規劃與執行。
二、考試題庫之建置。
三、考試相關業務之規劃與執行。
四、相關考試資格審定事項。
五、認證、證照延續、證照更新等事項之審定及登錄事項。
六、證照吊銷、回復及證照撤銷之登錄事項。
七、編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事項。
八、其他有關考試認證事項之研議。
紀律道德委員會
一、自律公約之擬定、執行與督促本會授證之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自律事項。
二、本會授證之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職業道德之規範事項。
三、本會授證之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自律事項之獎勵及懲處事宜。
四、調處本會授證之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間執業上之請說及糾紛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會授證之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紀律事宜之處理事項。
行銷推廣委員會
一、加強理財規劃顧問之自律性管理
二、促進國際理財規劃顧問經驗交流
三、參與國際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認證制度之相關會務與活動推廣。
四、提供推廣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認證制度之相關計畫。
五、協助提供有關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之紀律道德規範相關建議。
六、提供有關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認證制度之改善建議。
首長簡介

理事長 李長庚
現職:
- 國泰金控總經理
- 國泰金控董事
-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
學歷:
- 美國賓州大學華頓商學院企管碩士
經歷:
- 國泰世華銀行總經理
- 國泰人壽副總經理
- 國泰世華銀行風控長
- 國泰投顧董事長
- 國泰金控策略長
理監事名單
理事
職稱 | 姓 名 | 現職/代表 |
---|---|---|
理事 | 王濬智 | 群益金鼎證券董事長 |
理事 | 黃思國 | 台灣人壽董事長 |
理事 | 賀鳴珩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
理事 | 朱漢強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總經理 |
理事 | 翁振國 | 聯博投信董事長 |
理事 | 張錡和 | 南山人壽資深副總經理 |
理事 | 王信力 | CFP®/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副理事長 |
理事 | 黃崇哲 | 台灣金融研訓院院長 |
理事 | 陳昭蓉 | 兆豐銀行副總經理 |
理事 | 林知延 | CFP®/華南銀行副董事長 |
理事 | 謝一中 | 新光金控副總經理 |
理事 | 康 蘩 | 臺灣銀行副總經理 |
理事 | 葉俊佑 | CFP®/正式會員 |
監事
職稱 | 姓 名 | 現職/代表 |
---|---|---|
常務監事 | 廖一聰 | CFP®/正式會員 |
監事 | 張翔傑 | CFP®/正式會員 |
監事 | 施博文 | CFP®/正式會員 |
監事 | 羅秀珠 | CFP®/正式會員 |
監事 | 徐采蘩 | CFP®/正式會員 |
委員會主任委員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
職稱 | 姓 名 | 現職/代表 |
---|---|---|
教育訓練委員會主任委員 | 黃崇哲 | 台灣金融研訓院院長 |
考試認證委員會主任委員 | 張士傑 |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
行銷推廣委員會主任委員 | 王信力 | 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副理事長 |
紀律道德委員會主任委員 | 廖一聰 | 臺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常務監事 |
協會人員
工作團隊
職稱 | 姓 名 | 現職/代表 |
---|---|---|
秘書長 | 傅清源 | 台灣金融研訓院傳播出版中心所長 |
副秘書長 | 洪佩菁 | 綜合業務管理 |
專 員 | 蕭芃連 | 行政管理組-測驗試務、認證業務 |
專 員 | 陳燕華 | 行政管理組-財會業務、教育訓練 |
專 員 | 陳品臻 | 行政管理組-測驗試務、認證業務 |
專 員 | 戴亦辰 | 行政管理組-綜合行政處理 |
專 員 | 李韻如 | 行銷推廣組-行銷推廣 |
專 員 | 陳姿盈 | 行銷推廣組-行銷推廣 |
FPAT會員
本會會員資格分為創始會員、正式會員、準會員、預備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目前以團體會員、正式會員、準會員為主要成員。
除正式會員、準會員為個人會員外,團體會員大部分以金融服務機構為主,而只要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得申請入會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機構,且其所屬現職員工,於報名AFP/CFP®測驗時得享有測驗報名費85折優惠。
團體會員機構名單:
金控(含銀行、保險、證券等子公司):
中國信託金控、台新金控、永豐金控、兆豐金控、新光金控、
國泰金控、富邦金控
銀行業: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臺灣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
保險業:中國人壽、南山人壽、三商美邦人壽
證券業:元大證券、群益金鼎證券
投信投顧業:聯博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安睿證券投顧公司
金融相關業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金融研訓院、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臺灣證券交易所
如欲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機構/欲變更團體會員機構登錄資訊之公司,歡迎至「下載專區」下載文件,或電洽本會。
授權教育訓練機構
北部地區
機構名稱 | 聯絡資料 |
---|---|
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 |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156-1號5樓 電話:02-25633289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
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2段268號8樓 電話:02-27374721 |
致理科技大學 |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13號 電話:02-22576167 |
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 |
地址:台北市衡陽路51號6樓之6 電話:02-23889508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62號 電話:02-33653502 |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
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1段56號 電話:02-26585801 |
中部地區
機構名稱 | 聯絡資料 |
---|---|
東海大學 |
地址:台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1727號 電話:04-23506834 |
朝陽科技大學 |
地址:台中市霧峰區吉峰東路168號 電話:04-23323000 |
逢甲大學 |
地址:台中市西屯區文華路100號 電話:04-24517250 |
南部地區
機構名稱 | 聯絡資料 |
---|---|
高雄科技大學 |
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卓越路2號 電話:07-6011000 |
東部地區
機構名稱 | 聯絡資料 |
---|---|
東華大學 |
地址:花蓮縣壽豐鄉大學路2段1號 電話:03-8903132 |
金融機構教育訓練(僅限該機構員工內部教育訓練)
機構名稱 | 聯絡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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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1.本會開放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辦理金融專業教育訓練之政府立案非營利事業機構、本會團體會員之金融機構及其集團公司,屬以上三種性質者,得申請成為教育訓練機構。
2.本會教育訓練機構授權效力以2年為限,每2年依規定需重新認可(Renew)。
「新申請授權教育訓練機構申請文件」、「Renew授權教育訓練機構申請文件」請至「下載專區」下載資訊,或電洽本會。